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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无障碍 OA系统 网站导航 首 页 医院概况 医院简介 历史沿革 领导团队 历任负责人 院史展馆 职能部门 医院简介 历史沿革 第一时期(1897~1914)德国统治… 第二时期(1915~1925)日本侵占… 第三时期(1925.7~1945.8)抗日… 第四时期(1945.8~1948.9)解放… 第五时期(1948.9~2004.5)解放… 第六时期(2004.5~至今)医院集… 院史回顾 历任负责人 解放前医院的历任院长 解放后医院历任院长 解放后医院历任党组织负责人 院史展馆 领导团队 组织结构 医院集团 历史沿革 1897年 1915年 1925年 1945年 1948年 1953年 1959年 1967年 1982年 1984年 2007年 2019年 职能部门 吴向东 新闻中心 医院动态 科室快讯 通知公告 医院公告 招标公告 人员招聘 图片新闻 媒体聚焦 精彩视频 省医院报 通知公告 医院公告 招标公告 人员招聘 学术公益 医院动态 图片新闻 第二十届职工运动会精彩瞬间 2022年新职工入职培训开班仪式 “医”心向党 踔厉奋进 庆祝第五…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病… 山东省立医院低血磷性佝偻病病MD… 山东省医学会罕见疾病防治中心揭… 银装素裹迎初雪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庆…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组… 我院院史馆被遴选命名为“山东省… 我院离退休老干部演绎的《盛世鸿…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儿… 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医院举行“学党史 办实事”百场… 医院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省医之秋 学校(院)纪委书记刘太来一行来… 2020年山东大学秋季专硕返院 樊… 弘扬抗疫精神 护佑人民健康 山东…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圆… 抗疫英雄,回家了! 山东省立医院第三十五个教师节庆… 塞舌尔共和国卫生部长访问山东省… 山东省立医院第二届“中国医师节… 山东省立医院“不忘初心、牢记使… 山东省立医院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 山东省立医院“不忘初心、牢记使… 全国三甲医院党务干部培训班学员… 第二届山东省卫生健康系统驻济单… 山东省立医院庆祝建党九十八周年… 山东省立医院“不忘初心、牢记使… 欢迎韩国驻青岛总领事馆安广洙领… 全国政协副主席何维一行来院考察… 山东省立医院宣传通讯员培训会召…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立医院第八次代… 2019年度“最美省医”摄影作品展 我院第十九届职工运动会暨山东省… 王荣带队参加山东省卫生应急队伍… “追溯历史描绘未来”摄影大赛作… 检查组在关节外科检查住培资料 省立糖尿病活动 交警夫妻捐肝 5.12护士节 媒体聚焦 精彩视频 科室快讯 【媒体报道·齐鲁壹点】山东第一医… 就医指南 预约挂号 患者服务 门诊患者须知 住院患者须知 医保患者须知 医学诊断、死亡医学证明服务指南 病历复印、查阅服务指南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门诊便民措施 病案邮寄服务 医院位置 健康体检 技术引领 健康体检 专家介绍 技术引领 百年省医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成… 健康科普 科普知识 科普视频 科普知识 新型冠状病毒科普知识 爱护眼睛健康,共筑光明未来 科室导航 名科名医 特色诊疗 多学科会诊 专病门诊 中美专家国际会诊 多学科会诊 文化理念 校(院)文化 医院文化 形象理念 医患论语 医院院徽 医院院训 医院人文 职工园地 女工活动 职工风采 职工活动 院务公开 医院概况 信息公开 基础信息 资质标识 诊疗服务 行风与投诉 科普健康 院务公开 招标公告 招聘通知 患者服务 信息公开 基础信息 资质标识 诊疗服务 行风与投诉 科普健康 院务公开 招标公告 招聘通知 义诊活动 功能区域 进修申请 结果查询 病案复印 图书馆 远程医疗 文件下载 人员招聘(隐藏) 医护进修 文件下载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纪检监察 >>政策法规 >>党内及国家法律法规 >> 正文 纪检监察 部门概况 机构设置 工作职责 部门动态 专项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三重一大”工作 贯彻落实九不准 政策法规 党内及国家法律法规 医院规章制度 廉政教育 警钟长鸣 廉政文化 学习资料 他山之石 联系我们 党内及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7-09-08 浏览次数: 字号:+-14   (2017年7月1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上一篇: 中共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工作条例… 下一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友情链接 : 地址:济南市经五纬七路324号 邮编:250021 网址:www.sph.com.cn 版权所有:山东省立医院 Copyrights © 2022 sph.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531-87938911 ICP备案:鲁ICP备11002409号 版权声明 隐私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院长信箱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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