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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无障碍 OA系统 网站导航 首 页 医院概况 医院简介 历史沿革 领导团队 历任负责人 院史展馆 职能部门 医院简介 历史沿革 第一时期(1897~1914)德国统治… 第二时期(1915~1925)日本侵占… 第三时期(1925.7~1945.8)抗日… 第四时期(1945.8~1948.9)解放… 第五时期(1948.9~2004.5)解放… 第六时期(2004.5~至今)医院集… 院史回顾 历任负责人 解放前医院的历任院长 解放后医院历任院长 解放后医院历任党组织负责人 院史展馆 领导团队 组织结构 医院集团 历史沿革 1897年 1915年 1925年 1945年 1948年 1953年 1959年 1967年 1982年 1984年 2007年 2019年 职能部门 吴向东 新闻中心 医院动态 科室快讯 通知公告 医院公告 招标公告 人员招聘 图片新闻 媒体聚焦 精彩视频 省医院报 通知公告 医院公告 招标公告 人员招聘 学术公益 医院动态 图片新闻 第二十届职工运动会精彩瞬间 2022年新职工入职培训开班仪式 “医”心向党 踔厉奋进 庆祝第五…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病… 山东省立医院低血磷性佝偻病病MD… 山东省医学会罕见疾病防治中心揭… 银装素裹迎初雪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庆…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组… 我院院史馆被遴选命名为“山东省… 我院离退休老干部演绎的《盛世鸿…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儿… 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医院举行“学党史 办实事”百场… 医院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省医之秋 学校(院)纪委书记刘太来一行来… 2020年山东大学秋季专硕返院 樊… 弘扬抗疫精神 护佑人民健康 山东…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圆… 抗疫英雄,回家了! 山东省立医院第三十五个教师节庆… 塞舌尔共和国卫生部长访问山东省… 山东省立医院第二届“中国医师节… 山东省立医院“不忘初心、牢记使… 山东省立医院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 山东省立医院“不忘初心、牢记使… 全国三甲医院党务干部培训班学员… 第二届山东省卫生健康系统驻济单… 山东省立医院庆祝建党九十八周年… 山东省立医院“不忘初心、牢记使… 欢迎韩国驻青岛总领事馆安广洙领… 全国政协副主席何维一行来院考察… 山东省立医院宣传通讯员培训会召…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立医院第八次代… 2019年度“最美省医”摄影作品展 我院第十九届职工运动会暨山东省… 王荣带队参加山东省卫生应急队伍… “追溯历史描绘未来”摄影大赛作… 检查组在关节外科检查住培资料 省立糖尿病活动 交警夫妻捐肝 5.12护士节 媒体聚焦 精彩视频 科室快讯 【媒体报道·齐鲁壹点】山东第一医… 就医指南 预约挂号 患者服务 门诊患者须知 住院患者须知 医保患者须知 医学诊断、死亡医学证明服务指南 病历复印、查阅服务指南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门诊便民措施 病案邮寄服务 医院位置 健康体检 技术引领 健康体检 专家介绍 技术引领 百年省医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成… 健康科普 科普知识 科普视频 科普知识 新型冠状病毒科普知识 爱护眼睛健康,共筑光明未来 科室导航 名科名医 特色诊疗 多学科会诊 专病门诊 中美专家国际会诊 多学科会诊 文化理念 校(院)文化 医院文化 形象理念 医患论语 医院院徽 医院院训 医院人文 职工园地 女工活动 职工风采 职工活动 院务公开 医院概况 信息公开 基础信息 资质标识 诊疗服务 行风与投诉 科普健康 院务公开 招标公告 招聘通知 患者服务 信息公开 基础信息 资质标识 诊疗服务 行风与投诉 科普健康 院务公开 招标公告 招聘通知 义诊活动 功能区域 进修申请 结果查询 病案复印 图书馆 远程医疗 文件下载 人员招聘(隐藏) 医护进修 文件下载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院务公开 >>信息公开 >>行风与投诉 >> 正文 院务公开 医院概况 信息公开 基础信息 资质标识 诊疗服务 行风与投诉 科普健康 院务公开 招标公告 招聘通知 患者服务 行风与投诉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供稿:信访与法规事务处 发布时间:2022/10/20 12:00:55 浏览次数: 字号:+-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  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利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从而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指导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做好解释说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投诉管理,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该部门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加大对患者法律知识的宣传,引导患者依法、理性解决医疗纠纷。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专人处理、回复患者投诉。要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医疗机构集中、医疗纠纷突出的地区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理、调解、回访、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建立医学、法律等专家咨询库,确保调解依法、规范、有效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有需求并符合条件的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律师做好代理服务工作,促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妥善解决争议。  (四)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做好判后释疑工作。  (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加强动态管控。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发现有暴力倾向的患者,或者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发现有矛盾激化,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形成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合力。地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医疗秩序,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上一篇: 山东省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下一篇: 关于公示医院投诉方式的通知 分享到: 友情链接 : 地址:济南市经五纬七路324号 邮编:250021 网址:www.sph.com.cn 版权所有:山东省立医院 Copyrights © 2022 sph.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531-87938911 ICP备案:鲁ICP备11002409号 版权声明 隐私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院长信箱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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