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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English 无障碍 OA系统 网站导航 科室首页 部门动态 规章制度 部门职责 媒体报道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医疗保险办公室>> 规章制度 >>正文 医疗保险办公室 科室首页 部门动态 规章制度 部门职责 媒体报道 规章制度 山东省立医院关于济南市企业离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次数: 字号:+-14   为认真贯彻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加强对离休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的管理,规范病人就医程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企业离休人员和省属特困企业离休人员。  第二条 离休人员就医时,持本人医疗帐户卡及相关证件到医保办指定的地方挂号、就诊、取药。在做检查、取药前,必须经审核室工作人员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应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有关规定。超出目录范围的药品,开普通门诊处方,费用自理。  第四条 严格处方审核制度,门诊处方值每次不超过200元,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3-5天量,最长不超过7天量。超值处方必须经医保办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字后,方可取药。  第五条 急诊在外院住院的患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我院医保办报告并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我院治疗。否则,医疗费用自理。  第六条 接诊医生要认真书写病历,对病人的病情、检查、用药做详细记录,以备市医保办检查。  第七条 离休人员的就医使用专用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要妥善保存,以备市医保办审核。门诊费用经审核够4000元的离休人员,再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开始记帐,为便于管理,要求病人将门诊病历和处方及时交医保挂号室保存,再次看请到挂号室取用  第八条 医保各服务窗口要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好对离休人员的就医指导,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为离休人员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实行挂号、就诊、记帐、取药等一条龙服务,简化就医流程,提高病人的满意度。  第九条 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既不能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离休人员,也不能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离休人员收入院,严禁挂名住院。  第十条 在住院期间普通离休人员报销床位费15元/天,省特困离休人员床位费全部报销;使用国产的血管支架、人工关节、人工喉等人工器官的费用全部报销;使用进口的人工器官应按国产人工器官的最高价报销,无国产价格参照的按进口价总费用的60%报销。  第十一条 病人住院期间,医生应本着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病情确需应用目录外药品时,医生首先告知病人,让病人或家属签署《山东省立医院医疗保险超范围项目使用协议》书,没有签协议书且病人拒交的有关费用,全部由科室承担。但对危重病人的抢救用药,可适当予以放宽。  第十二条 严格转院标准,因病情特殊或受我院条件所限不能接收的精神病、肺结核、甲型病毒性肝炎,需转外院治疗的,可分别转往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山东省胸科医院、济南市传染病医院。由我院副主任以上专科医师填写转诊转院申请单,医保办备案。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病人,必须由专业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医保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所用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我院医保办逐项审核后,按规定给予报销。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 山东省立医院关于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下一篇: 山东省立医院关于门诊规定病种管理规定 友情链接 : 地址:济南市经五纬七路324号 邮编:250021 网址:www.sph.com.cn 版权所有:山东省立医院 Copyrights © 2022 sph.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531-87938911 ICP备案:鲁ICP备11002409号 版权声明 隐私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院长信箱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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